第一条 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;
第二条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、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;
第三条 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、摘抄、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、资料;确因工作需要制作、复制的,应履行审批手续,复制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;
第四条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、传输、存储、处理党和国家秘密事项;
第五条 不携带涉密文件、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;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,须经学校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,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;
第六条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、快递传递党和国家秘密;
第七条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,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、子女;
第八条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;
第九条 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;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,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;
第十条 不在出国访问、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或物品;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,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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